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一条有效制定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本省城乡规划编制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规范和指导全省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指导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