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二条有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由组织编制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