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中,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乡规划工作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镇和乡人民政府依法承担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并确定相关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