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第二章 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的标准和使用范围第九条已废止农民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不含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缴纳的利润),以乡为单位,以国家统计管理部门批准、农村经济主管部门制定的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报表和计算方法统计的数字为依据,不得超过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其中乡统筹费不得超过2.5%。村际之间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差距较大的,由乡人民政府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村为计算单位,提取村提留、乡统筹费。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