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村提留包括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用于下列方面:

(一)公积金,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和兴办集体企业。

(二)公益金,用于五保户供养、特别困难户补助、合作医疗保健以及其他集体福利事业。

(三)管理费,用于村干部报酬和管理开支。村干部报酬实行定额补助和误工补贴两种形式,应严格控制补助人数和补贴标准。具体定额补助人数、标准和误工补贴办法,由乡人民政府根据村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