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第四章 其他项目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已废止禁止非法对农民进行罚款或没收财物。依法罚没的,必须使用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