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任何机关和单位在农村设置机构、配备或聘用人员及执行公务、参观学习、购置交通、通讯工具、吃喝招待等,所需经费不得向农民摊派。

任何达标升级或变相达标升级活动,严禁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