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第四章 其他项目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已废止任何机关和单位在农村设置机构、配备或聘用人员及执行公务、参观学习、购置交通、通讯工具、吃喝招待等,所需经费不得向农民摊派。任何达标升级或变相达标升级活动,严禁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