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制发增加农民负担的文件一律无效,应由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对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已非法收取的款物,如数退还,对主管人员应加重处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