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第四章 其他项目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农民提供经济、技术、劳务、信息等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农村电费、水费的收取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禁止擅自提高标准或加收其他费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