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农民提供经济、技术、劳务、信息等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农村电费、水费的收取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禁止擅自提高标准或加收其他费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