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第四章 其他项目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已废止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置、标准的制定和调整,须经省财政、物价部门会同农村经济主管部门批准,重要项目须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收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实行收费许可证、收费票据和年度审验、票据稽查制度。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