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第四章 其他项目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向农民集资,应遵循自愿、适度、出资者受益、资金定向使用的原则。集资项目的设置和范围的确定,须经省计划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农村经济主管部门批准,重要项目须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