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主要农产品收购任务,由省人民政府下达,其他任何单位无权下达或增减。

禁止以要求农民完成主要农产品收购任务为理由,向农民收取违约金、押金、罚款、差价款等。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