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的提取和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村提留、乡统筹费和劳务的提取、使用、管理情况,应接受审计监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