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的提取和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村提留和以资代劳金归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全体农民所有,由乡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管理;乡统筹费归乡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全体农民所有,均属集体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集体资金性质。村提留、乡统筹费和以资代劳金应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实行报帐结算制度。禁止以领代报或以拨代支。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