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的提取和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村提留、乡统筹费实行全年统算统收制度,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人民政府组织收取,同时开具《农民承担费用统一收款收据》。农民凭《农民负担监督卡》交款,收取费用数额与《农民负担监督卡》上的数额不一致或不开统一收据的,农民有权拒付。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