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第二章 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的标准和使用范围第十二条已废止农村义务工,用于植树造林、防汛、公路建勤、修缮校舍等。按标准工日计算,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承担不超过10个。因防汛、抢险、抗灾需要增加农村义务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