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第二章 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的标准和使用范围第十一条已废止乡统筹费用于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等民办公助事业。乡统筹费可以用于五保户供养。五保户供养从乡统筹费中列支的,不得在村提留中重复列支。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