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第二章 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的标准和使用范围第十三条已废止劳动积累工,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植树造林等。按标准工日计算,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承担不超过20个;有条件的地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但增加的数量最多不超过5个。劳动积累工应当主要在农闲期间使用。乡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农田水利建设使用劳动积累工时,应贯彻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确需非受益区劳力支援的,应采取以工换工或以资代劳的办法,签定合同,按期兑现。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