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利用公共文化设施开展与其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活动的,由文化等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