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等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规定免费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二)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三)未根据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和特点向公众开放、未公示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