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第四章 社会参与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民营文化企业、民间文化团体的人才队伍建设,在职称评定、学习培训、项目申报、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国有文化单位实行同一标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