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第四章 社会参与第四十二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公民以志愿方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志愿者注册招募、服务记录、管理评价和激励保障机制,加强指导和培训,实现志愿服务与政府服务、市场服务相衔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