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第四章 社会参与第三十六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完善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简化审批登记程序,放宽公共文化服务准入条件,搭建社会参与平台,制定本地区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导向目录,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