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第四章 社会参与第三十四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文化等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补贴、定向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为公众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文化服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建、捐建公共文化设施,通过主办、承办、联办、冠名等方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