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挤占、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设施,不得以任何形式改变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和用途。

因城乡建设经依法批准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建。重建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应当安排过渡的公共文化设施,以确保公共文化服务不间断。重新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不得低于原有的面积。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