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第三章 设施建设第三十一条有效公共文化设施不得用于开展与其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设施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