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和特点向公众开放,其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应当公示。开放时间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最少时限。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公共文化服务事项或者临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