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第三章 设施建设第三十条有效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和特点向公众开放,其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应当公示。开放时间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最少时限。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公共文化服务事项或者临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