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第三章 设施建设第二十六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配置和更新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必需的设备和资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需求配备流动文化车,开展流动文化服务。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乡镇和街道综合文化站、村和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应当配备与群众需求相匹配的数字文化服务设施设备。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