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完善服务项目和内容,向公众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文艺演出、陈列展览、广播影视节目、阅读服务、艺术培训等,并为公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鼓励经营性文化单位向公众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益性文化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