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条已修改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湿地的确权、登记、发证等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在发放林地、水面等权属证时,应当注明该地域内湿地的类型、面积、界线等内容。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