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野生生物生长、具有较强生态功能,并经依法认定和公布的潮湿地域,包括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沼泽湿地、库塘湿地等。本条例所称湿地资源,是指湿地以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生物资源。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