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本市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湿地保护工作的综合考核制度,将湿地保护工作作为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生态保护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集体土地上修复或者建设湿地,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