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九条已废止国家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本单位法制宣传教育计划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其工作人员每年通过各种形式学习法律知识的时间不少于四十学时。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