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八条已废止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将本年度全市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和重点学习的法律、法规及其重点内容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