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市和区、县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决议、决定;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年度计划;

(三)指导、协调、检查和考核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组织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和考试;

(五)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经验;

(六)其他法制宣传教育事项。

法制宣传教育统一教材,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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