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三条已废止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全面规划、统一组织,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内容,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