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司法行政部门对各单位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情况实行年度和阶段性评估考核。评估考核结果应当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