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对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