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根据法制宣传教育年度计划,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丰富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开展法制文艺活动,开办法制宣传教育栏目,建立法治网站,定期刊登或者播出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公益广告,搞好法制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