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十六条已废止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其学法守法,提高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