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对职工、青少年、妇女等群体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其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