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十五条已废止经济管理部门、行业组织应当对其管理或者联系的各类经济主体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督促用人单位开展对其从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