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列入教学大纲,并组织实施。各类学校应当根据教学大纲和教育特点,做到计划、教材、课时、师资的落实,组织青少年参加社会法治实践活动,提高其法律素质。中小学校应当聘请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法制工作经验的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