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具有人事任免权的国家机关,任命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前,应当进行相关的法律知识考试。考试合格,方可任命。对拟提拔使用的人员进行考察时,应当将其法律知识水平纳入考察内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