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将基本法律知识和与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列入公务员培训计划,每年对公务员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并将学习培训情况列为公务员年度考核内容。

录用公务员应当将法律知识作为录用考试的内容之一。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