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园林保护和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责第九条有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一)负责划定苏州园林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苏州园林遗址的保护区域,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二)会同园林主管部门审批苏州园林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及其设计方案;(三)依法查处苏州园林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违法建设。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