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园林保护和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责第八条有效园林主管部门职责:(一)考察、论证苏州园林及遗址,报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二)拟定苏州园林及遗址的修复计划和保护管理措施;(三)参与划定苏州园林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苏州园林遗址的保护区域;(四)对苏州园林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及其设计方案参加审查;(五)开展保护苏州园林的科学研究,培养管理人才;(六)依法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