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园林保护和管理条例/第二章 职责第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苏州园林保护和管理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为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要部分,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确保苏州园林的有效保护管理。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