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园林保护和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