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园林保护和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园林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条例,依法行政,如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